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被 告 宥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418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