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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小字第 11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被   告 宥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418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