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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小字第 13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遠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民陽 被   告 陳晉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僱用之員工,係由原告派赴各駐點社 區擔任機動補班之人員,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4日由原告派 遣至臺中市○○區○○○街○○○號日紡國寶社區擔任夜班管 服員,因社區住戶繳交管理費均由當班值勤管服員負責收取 ,並開立收費證明單或登記薄冊給住戶及管委會存查,所收 款項在原告尚未派人收取前,列入每日管服員上下班交接及 保管作業。被告於當日上班後與日班管服員即訴外人王明 勝交接數日所收取之住戶管理費及住戶委託管理室代收代付 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5,600元(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 爭款項),王明勝於下班交接前並將所保管之管理費、代收 代付款登載於值勤工作日誌表,被告於傍晚進入社區接任 夜班勤務時,即與日班人員實施勤務交接及保管款項交接, 交接清點無誤後於接班人簽名處完成簽章作業,即屬完成交 接事宜,翌日即110年3月15日,王明勝於上午6時30分抵達 社區準備交接班時,發現被告不在社區,應保管公款亦不在 辦公桌抽屜內,且聯繫不上被告,隨即以電話回報原告接手 聯繫及處理,而被告於事發後即不見蹤影,亦不接原告公司 電話,完全不與原告公司聯絡,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 出面處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遂先行代墊償還系爭款項 予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司勞工名卡、被 告身分證件、貨款明細表、管理委員會收費憑單、值勤工 作日誌表等件影本存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 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既已為被告墊付收取之住 戶管理費及住戶委託管理室代收代付貨款共計65,600元( 詳如附表所示),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前揭 墊付之款項,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5600元,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 │編號│侵占項目 │單據號碼 │ 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58 │4190元 │ │ ├──┼─────────┼────────┼─────┼──────┤ │ 2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59 │3750元 │ │ ├──┼─────────┼────────┼─────┼──────┤ │ 3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0 │3583元 │ │ ├──┼─────────┼────────┼─────┼──────┤ │ 4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1 │3844元 │ │ ├──┼─────────┼────────┼─────┼──────┤ │ 5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2 │3548元 │ │ ├──┼─────────┼────────┼─────┼──────┤ │ 6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3 │3783元 │ │ ├──┼─────────┼────────┼─────┼──────┤ │ 7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4 │4766元 │ │ ├──┼─────────┼────────┼─────┼──────┤ │ 8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5 │7580元 │ │ ├──┼─────────┼────────┼─────┼──────┤ │ 9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6 │7500元 │ │ ├──┼─────────┼────────┼─────┼──────┤ │ 10 │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D02267 │100元 │以上扣除找零│ │ │ │ │ │44元,合計 │ │ │ │ │ │42600元 │ ├──┼─────────┼────────┼─────┼──────┤ │ 11 │貨款 │C11-2 │1萬6000元 │ │ ├──┼─────────┼────────┼─────┼──────┤ │ 12 │貨款 │C11-2 │7000元 │係由C11-2住 │ │ │ │ │ │戶即訴外人王│ │ │ │ │ │麗君於110年3│ │ │ │ │ │月6日交由夜 │ │ │ │ │ │班管服員即訴│ │ │ │ │ │外人李正忠簽│ │ │ │ │ │收保管代付款│ │ │ │ │ │,後因廠商一│ │ │ │ │ │直未送貨來,│ │ │ │ │ │故由管服員每│ │ │ │ │ │班列入清點交│ │ │ │ │ │接及保管作業│ ├──┴─────────┴────────┴─────┴──────┤ │ 合計6萬5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