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簡宏原
被 告 王相章
被 告 張宏德
蔡昭雄
訴訟代理人 蕭勝文
周敬哲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玉芳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良美即陳添濤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四、六項、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九行、第四頁第十五、十七、十九、三十一行、第五頁第二十行、第六頁第五、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行、第九頁第九、十五、十八行、第十頁第一、二十行、第十一頁第四行關於「陳添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添濤」。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