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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小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訴訟代理人 陳一熙 被   告 林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基於貸款償還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欠貨款新 臺幣10萬元,不主張本票請求票款等語。而起訴時被告住所 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依 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