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輝耀
訴訟代理人 陳一熙
被 告 林琨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基於貸款償還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欠貨款新
臺幣10萬元,不主張
本票請求票款等語。而起訴時被告
住所
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足憑,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