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協和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定豐
被 告 林麗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
兩造爭執
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透過其前夫即訴外人張國豪表示欲投資原
告公司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惟僅於民國106 年6 月
16日將投資款10萬元匯予原告。
嗣張國豪表示被告不同意
投資,原告即同意被告退股,並於106 年6 月30日以匯款
方式退還被告投資款5 萬元。後張國豪再以被告需錢孔急
為由,要求原告退還其餘投資款,並向原告借款7 萬元,
原告遂於106 年7 月5 日匯款12萬元予被告。
詎被告至今
尚未歸還所借之7 萬元。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
,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
提存簿明細無法證明兩造有
借貸關係存
在,況兩造並無交情,何以原告會借錢予被告?且兩造如
有借款之情事,理應有借款證明(如:借款契約書、借據
或通訊軟體借款之截圖)以資
佐證。又被告之帳戶全權由
張國豪處理使用,為夫妻間日常支出與開銷之帳戶,直至
107 年2 月間被告與張國豪
離婚後,被告始拿回該帳戶。
倘張國豪與原告有借款或金錢往來之情事,秉持夫妻間應
各自就其債務自行負責之原則,應由張國豪與原告自行處
理,與被告
無涉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一)
原告之訴
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
假執行。
貳、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前夫張國豪前向其稱被告欲投資原告公司
200 萬元,惟僅於106 年6 月16日將投資款10萬元匯予原
告。嗣張國豪又表示被告不同意投資,原告即於106 年6
月30日以匯款方式退還投資款5 萬元至被告帳戶。後張國
豪再以被告需錢孔急為由,要求原告退還其餘投資款,並
向原告借款7 萬元,原告遂於106 年7 月5 日匯款12萬元
至被告帳戶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存摺內頁為證,
堪信原告
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被告對原告於106 年6 月30日、7 月5 日曾分別匯款5 萬
元、12萬元至被告帳戶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4頁),惟
否認有向原告借款7 萬元
云云。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
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
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
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
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
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
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
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
,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
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要旨
參
照)。準此,原告主張與被告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應
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任。
三、
經查,依
上開原告所述7 萬元之借款經過,均係由被告之
前夫張國豪出面與原告談論投資原告公司及被告需錢孔急
之事,原告自始至終未曾與被告聯繫確認被告有向原告借
款之意,此亦據原告於本院審理中
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
74頁),則被告是否果有委託張國豪向原告借款,已
非無
疑,且借款7 萬元顯然並非日常家務之事,更不能僅憑被
告與張國豪當時為夫妻關係(被告與張國豪於105 年4 月
1 日結婚、於107 年2 月9 日離婚,見本院卷第43頁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即推論被告有授權張國豪向原告借
款。原告雖提出張國豪板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本院卷
第77頁),主張張國豪稱與被告間財產是分開的云云,縱
然屬實,亦僅能證明原告將款項匯至被告帳戶係將金錢交
付予被告之事實,尚未能證明兩造間有借貸意思表示之合
致。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就兩造間有借貸
合意乙節,所為舉證
尚有不足。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7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1,
0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