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4號
原 告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煌
訴訟代理人 林倫仲
吳子涵
被 告 保導台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文
被 告 王宗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保導台灣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鎮區○
○○路○○號2樓(A)、被告王宗保
住所地在高雄市○○區○
○路○○號,有被告保導台灣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公司登記資訊及被告王宗保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