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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小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4號 原   告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煌 訴訟代理人 林倫仲       吳子涵 被   告 保導台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文 被   告 王宗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保導台灣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鎮區○ ○○路○○號2樓(A)、被告王宗保住所地在高雄市○○區○ ○路○○號,有被告保導台灣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公司登記資訊及被告王宗保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