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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小字第 3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高烽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KHUMWAIYO CHAIYA(中文名:猜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出境,其在我國之最後 居留地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及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在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 規定,本件應以被告於中華民國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故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