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高烽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KHUMWAIYO CHAIYA(中文名:猜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
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出境,其在我國之最後
居留地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及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在卷
可稽。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
規定,本件應以被告於中華民國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故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