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小字第3158號
原 告 聯信不銹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地方法院員工餐廳(
法定代理人曾鈺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查報並補正
本件被告
當事人之真實名稱,如被告為公司法人或
獨資商號者,應查報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獨資商號(含負責人之身份證字號)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臺中地方法院員工餐廳(法定代理人曾鈺庭)提起本件訴訟,本院依原告民事
起訴狀記載而
依職權查詢結果,並無「臺中地方法院員工餐廳」之登記資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
可憑,則本件被告當事人之真實名稱無從特定,顯與起訴程式不符,
爰依
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查報並補
正本件被告當事人之真實名稱,如被告為公司法人或獨資商號者,應查報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獨資商號(含負責人之身份證字號)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