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小字第 34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425號
原      告  李鳳翱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蓮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