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小字第3950號
原 告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綉暖
訴訟代理人 賴裕凱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
兩造對於下列事項,於10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本件
被告對於前所繳納之押租金新臺幣99,000元為抵銷
抗辯,依兩造技術合作經營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之約定,系爭契約原告有向被告收取保證金(應即被告所辯稱之押租金)99,000元,則因系爭契約因被告提前解約提前終止,則該保證金部分兩造係如何處理?有否處理?原告對於被告主張以保證金扣抵本件應給付之金額,有無意見?
㈡依本院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被告辯稱有繳納109年11月之租金及同年10月、11月之水電費,只有欠繳12月之租金,並當庭提出統一發票、LINE對話截圖,
惟並未附卷,茲請被告提出
上開統一發票、LINE對話截圖供本院
參酌。另原告主張雖有開立統一發票,但未收到款項,然既已開立發票,如原告主張並未收到款項,此係有利於原告之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請原告就收款、開立發票、發票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流程為說明,並提出證明之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