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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小字第 4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056號
上  訴  人  多客有限公司東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
被  上訴人  温嘉玲
            温永睿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11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      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