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小字第4106號
原 告 日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君萍
(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 戶之設立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設立人,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該帳戶之開戶人為鄭君萍,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