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江佳慧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上列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間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廣春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3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