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被   告反訴原告 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佳慧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間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廣春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3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