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傳智
代 理 人 梁徽志
律師
相 對 人 佑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薇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中消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因無資力,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
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專用
委任狀在卷
可考。本件既
已獲法律扶助,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