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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傳智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 相 對 人 佑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薇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中消簡字第2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因無資力,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 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在卷可考。本件既 已獲法律扶助,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