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紹菲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
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