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準用之。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上訴人遲至110年9月3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