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豐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堯欽 被   告 陳謙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謙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775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 之民國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103,900元,併計訴之聲 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給付之51,875元,合計共155,775元;至訴 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自110年3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4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訴時已繳1,000 元,本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