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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廣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珀 訴訟代理人 余安隆 被   告 宋昕育 被   告 弘景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宋奇烈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侑翰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8 月30日上午9 時22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