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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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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200元【計算式:62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341.3平方公尺=1,36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