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台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200元【計算式:62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341.3平方公尺=1,365,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8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