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被 告 飛比特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蔡季■c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2250元
。
嗣減縮及擴張如後開聲明所示(見中簡卷第91、119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飛比特有限公司(下稱飛比特公司)以被告
蔡季■c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與原告簽訂
租賃
契約書,約定租賃數位影印機1台「機型:KONICA MINOLTA
C220、機號:AOED00000000G」。租期自107年6月20日至110
年5月20日計36月,每月租金5250 元,按月20日給付,無押
租金。被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積欠28期
租金合計14萬7000元。依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承租人若遲
延履行本契約之金錢債務時,應對出租人支付自原應付款日
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
期間以年利率18% 計算之延遲利息」
。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
金14萬7000元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
略以:該
租賃設備於109年4月間因影印卡紙問題,有通知維修人員,
但均未到府維修,導致影印機擱置未使用,原告主張被告應
清償14萬7000元,因與被告實際使用的數量與設備狀況有落
差,每月影印數量與租額不成比例,此項債務尚有爭執,為
此
聲明異議云云,嗣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存證信函、
租金核銷明細附卷
可稽(見司促卷第11-15、33 頁),
核與
所述情節相符。被告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以前
詞置辯。然查,
系爭租賃契約第6 條約定「於租用期間內,
承租人應自行另與供應商簽訂維護、保養合約,由供應商提
供調整、檢查等維修保養服務,維修保養等概與出租人
無涉
,承租人不得以可歸責於供應商或
標的物之規格、性能等之
任何事由,而向出租人主張遲延支付租金、拒付租金或減少
租金,承租人仍需依約按期給付租金。」,依此約定,原告
不負租賃期間租賃物保持用益義務,被告不得以租賃物性能
及使用問題主張拒付租金,是被告
前揭抗辯並無理由,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租金14萬7000元,應屬有理。系爭租
賃契約第12條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金錢債務時
,應對出租人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期間
以年利率18% 計算之延遲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租金最
末期應付日
翌日即110年5月21日起加計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
之約定
遲延利息,
核屬有據。再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
民法
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
分之約定,無效。」,原告依此請求自110年7月20日起改按
年息百分之16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亦無不合。
六、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14萬7000元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
本件訴訟
費用1550元(即第1審
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