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飛比特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第1 項關於「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3項、第6項關於「至110年6月1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110年7月19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
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聲請
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