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被 告 劉鈞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296號),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
裁定(109年度附民字
第102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109年1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43,4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於
民國110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期日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323,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7頁),
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間,擔任原告之行銷企劃人
員,為原告處理、執行107年9月22日,在「臺中軟體園區DA
LI ART藝術廣場」舉辦「2018 DALI ART國際音樂節」(下
稱
系爭音樂節)之行銷企劃事宜。被告以其有特別管道在大
專院校推廣銷售系爭音樂節活動之門票為由,於107年8月30
日,自原告所委託之網路售票平臺「KKTIX」處,取得1000
張系爭音樂節活動之實體門票。
詎被告明知每張門票價值為
350元,卻將其中924張門票侵占入己,價值合計為323,400
元,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
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述時間侵占系爭音樂節門票924張,致原
告受有323,400元損害之事實,
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起訴書(見附民卷第7-12頁)為證,且被告所涉業
務侵占
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處
有期徒刑6月,此有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7-24頁)在卷,
並經本院調取刑事案卷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18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侵占原告舉辦之系爭音樂
節之門票,致原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
洵屬有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
權,屬給付無確定期限,既經原告起訴並送達訴狀,被告
迄
未賠償,應負遲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23,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21日(見
附民卷第15、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無庸繳納
裁
判費,且本件
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
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