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41號
原 告 黃隨進
被 告 旺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慧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791號裁定命原
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並
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4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