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亞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紫薰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應以
兩造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給付
違約金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