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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1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勝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 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 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依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更 正後之起訴狀正本繕本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 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 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 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有臺 中市政府110年4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957400號函在卷 可稽,依上揭規定,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即應進行清算, 並應以清算人或解散前之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然德谷芳香 通用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明清算人不明,原告起訴未依法 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 人,原告於起訴狀逕以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命令解散 前之法定代理人郭惠雯為法定代理人,而郭惠雯已於起訴前 之民國110年3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查,是 原告起訴於法尚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