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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1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原   告 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賽岳 被   告 鴻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戴,原告係對本院110年 度司執字第61127號給付酬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 院聲請對債務人即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488,956元之債 權額及利息為強制執行,是原告所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 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88,956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