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原 告 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鴻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9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