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陳秀平
被 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清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設於彰化縣○○鄉○○路○○○號1樓,
有簡易合約書1紙
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