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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黃如吟 被   告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心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 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臺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規定,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