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
原 告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後,
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第三項後,增列「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1,97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簡易程序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
結者,應即為判決;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
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已於1
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而本院製作
上開判決時,疏未注意被告之聲明事項已陳明
本件主文
所載之意旨,致原判決
主文漏未
諭知該項宣告,依
首揭法條規定,即屬裁判有脫漏
,被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