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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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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2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
原      告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峰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增列「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1,9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簡易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
    結者,應即為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
    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已於1
    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而本院製作上開判決時,疏未注意被告之聲明事項已陳明本件主文所載之意旨,致原判決
    主文漏未諭知該項宣告,依首揭法條規定,即屬裁判有脫漏
    ,被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