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玉靜
被 告 葉榮吉
雅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謝文漳 設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註記:本院前次送達本院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言詞筆錄內
原告所陳訴之
訴之聲明關於「雅筑工業設計有限公司」之
筆錄記載,均為「雅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誤,應予應
更。本院於
上開筆錄及送達回證關於「雅筑工業設計有限
公司」之記載既屬有誤,自應予更正後再為重新送達並再
開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