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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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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玉靜 被   告 葉榮吉       雅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設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註記:本院前次送達本院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言詞筆錄內 原告所陳訴之訴之聲明關於「雅筑工業設計有限公司」之 筆錄記載,均為「雅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誤,應予應 更。本院於上開筆錄及送達回證關於「雅筑工業設計有限 公司」之記載既屬有誤,自應予更正後再為重新送達並再 開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