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2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 原   告 鑫達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家凱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黃苡淥即黃菁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名間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又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南投縣○○鎮○ 道○號216.3公里北側向內側處,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民國110年8月27日國道警七交字第 1107000144號函在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