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原 告 戴麗卿
鄭丞寓律師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陳秋智
被 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