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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2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
原      告  林永吉
被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曾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79800元,逾期不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裝潢被告拆除部分損害系爭房屋原來結構,請求被告賠償,為被告否認,經依原告聲請就被告拆除部分是否破壞系爭房屋之結構及所需修補費用多少等送請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予以鑑定,該公會於111年5月12日以中市結技字第4184號函覆原告迄今未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79800元(已扣除申請費5000元,下稱系爭鑑定費),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逕向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繳納系爭鑑定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證,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通知被告逕向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繳納系爭鑑定費,若被告亦不願墊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即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且如逾4個月,仍未由原告繳納系爭鑑定費或由被告墊支,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