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28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5,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1,296元,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07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10,796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