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2919號
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鄭淑惠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貞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玲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滿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萍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陳希勇
白進陞
范采伶
楊靖華
施錫斌
邱貴美
吳鈺銖
王麗珍
吳景山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