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3016號
原 告 曾揚喻
被 告 崴凡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6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