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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林銘章  


被      告  游錫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欄關於「109年度中簡字第30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中簡字第302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