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原 告 林群曜
被 告 萬成徵信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騵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
兩造簽訂之委託契約書第14條約定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契約書(本院卷第30頁)在卷
可按,足
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訴訟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至被告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在本院
開庭時,聲請依上開契
約之約定將本件移轉管轄,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僅原告得聲請移轉管轄,被告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其
聲請僅係促進法院注意是否依職權移轉管轄,本院既已依職
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爰不另為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准駁之
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