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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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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原   告 林群曜 被   告 萬成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委託契約書第14條約定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本院卷第30頁)在卷可按,足 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訴訟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至被告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在本院開庭時,聲請依上開契 約之約定將本件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僅原告得聲請移轉管轄,被告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其 聲請僅係促進法院注意是否依職權移轉管轄,本院既已依職 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爰不另為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准駁之 知,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