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
原 告 旺來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洪慧中律師
被 告 潘郁昌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30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1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頁),
嗣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具狀
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0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3頁)核原告前開
訴之聲明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1,076元(即鋼瓶部分90,000元+請求給付之31,076元),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330元。而本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應補正裁判費330元。茲因原告尚未補正裁判費,故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