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3290號
原 告 張瑋杰
張瑋康
共 同
被 告 黃立杰
被 告 進明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汪秀雲
被 告 永隆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星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
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二、
經查,原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有原告提出之戶口名簿詢結果附卷
可稽(見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卷宗第23頁)。而原告於110年1月29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時,甲○○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
行為能力,依
民法第77
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
而無訴訟能力;又因其父張志銘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9年4月17日死亡,故由甲○○之母即劉岩代其為訴訟行為。茲甲○○已經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劉岩之代理權已消滅,故依
前揭規定,應命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