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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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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潘憶莒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  被   告 簡秋峯  被   告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