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潘憶莒
訴訟
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
被 告 簡秋峯
被 告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譽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