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潘憶莒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簡秋峯
被 告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