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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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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訴訟代理人  潘佩君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前開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