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第7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向
被告承攬之臺灣國際西屯段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水電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並開立合約總價百分之十之保固金(公司商業本票,即系爭本票)為
擔保,而系爭工程業已驗收完畢並已經過保固
期間,然被告竟拒不歸還系爭本票並持以
聲請本票裁定,原告不得已故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另被告則
抗辯系爭工程尚有多項瑕疵尚未修補,且於原告對業主即臺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國際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中,列為重要爭點等語。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79號事件(原審: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7號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