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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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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伍傳儒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訴訟代理人  潘佩君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