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原   告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被   告 順利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 萬元 (依原告所述,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 號房屋及基 地,訴外人王現順出售予被告之價金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元80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