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抗 告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