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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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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賴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倢海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瑞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倢海運承 攬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