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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簡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墀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乃基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但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亦明定聲請權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向本院具狀(參聲請書上
    蓋用之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日期)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情;然則,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業已於109年2月3日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24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顯然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