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
乃基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
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但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亦明定聲請權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向本院具狀(參聲請書上
蓋用之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日期)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
遷讓房屋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情;然則,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業已於109年2月3日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24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顯然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
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